肇事撞死“無名氏”,無家屬諒解就不能依法從寬?
一家之言
規定是“死”的,但現實千變萬化。對此類特殊情況,也不妨秉持法律精神靈活處理。
山東男子劉太鋒駕駛重型半挂牽引車,沿濟南市章丘區縣道301線行駛時,與相向而行的60多歲拾荒老人無名氏發生交通事故,造成無名氏當場死亡。事🧑🏾🎄故後劉太鋒自認為沒有撞人而駕車💁🏼♀️離開,次日覺✋得不對勁😮💨報警,被認定為逃逸,負事故全責,自首也未認定。
考慮其是初犯,支付部分賠償且認罪認罰,章丘區法院😁以🏊🏾♀️劉太鋒犯交通事故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。劉太鋒已上訴,現濟南中院正在二審。
雖然也是交通肇事事故,但本案跟很多同類案件👧🏾的不😗同在于💕,撞死的是“無名氏”——死者遲遲無人認領,警方通過👯🏾♂️多種方式😁查找其家屬無果,肇事司機發動家人在周圍村莊走👹訪詢問🙂↕️、事故現🧑🏽❤️💋🧑🏻場詢問、登報尋人也無果,法醫提取DNA也沒什麼進展。
這也導緻,肇事司機本想承擔賠償責任、表示道歉,以求得對方家屬諒解,卻找不到門路。
而山東省高院有關的量刑細則明确規定,對于積極賠償😝被害🏊🏾♀️人經濟損失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30%以下;對于取得被害👽人家屬諒解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%以下。這樣一來🧑🏽❤️💋🧑🏻,盡管肇事司機劉太鋒🛀🏼态度誠懇,卻無法享有相應的從寬政策。
鑒于此,有些法律人士建議,對此特例,司法機關可以進行特殊處理,如對他的賠償款先由有關機關🛀🏼提存,再積極尋找被害人家屬;還有人建議,盡早修改法律^條文,可以讓肇事者将😌賠償款進行提存,并在一定範圍内進行公告公示,期間經過後,由提存部門開具諒解書,視為取💁🏼♀️得受害者家✍🏻屬諒解。
但其實,這筆錢放在哪兒,法律上是有解的——在劉太鋒向無名氏😮💨的近親屬進行侵權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,劉太鋒💔是債務人,無名氏的近親屬是債權🏊🏾♀️人。我國😍《合同法》規定,債權人下落不明,難以履行債務的,債務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。
而公證機構是我國辦理提存業務的*合法機構。《提存公證規🧜🏼♂️則》規定,債權人不清、地址不詳,或失蹤、死亡其👨🦰繼承人不清,或㊙️無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,公證處可以根據債務人申請依法辦理提存。提存是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方式之一。
至于找不到死者家屬、無法獲得家屬諒解書,也不👾是大問題。按現有規定,有賠償即可從寬,有諒解隻是可進一步從寬的前提。
由于本案情形特殊,純粹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諒👱🏼♂️解書,司法機關可根據“存疑時利益歸被告人”的司法精神,在從寬☠️量刑👀時靈活考慮。
司法機關當然要嚴格遵守法律,但也要避免拘泥于法條,而更😸應該從法律精神和立法初衷尋找答🧜🏼♀️案——刑👻罰的目的在于懲罰,也在于教育。
既然肇事者有悔罪意願也願意賠償,那司法也不妨更“活”些,盡😝量在法律框架内實現法律懲罰與教育功能的兩全💕,秉持法律👩🏿❤️💋👨🏽精神做出人性化處理。
□劉昌松(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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